甘肅省公安廳關(guān)于對全省道路交通進行全路段全時段測速的通告
。2016年第4號)
為了進一步凈化道路交通環(huán)境,減少因超速導(dǎo)致的交通事故,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實施條例、《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省公安廳決定,對全省道路交通進行全路段、全時段測速。現(xiàn)通告如下:
一、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、標線標明的速度。凡設(shè)置了限速標志、標線的路段,機動車不得超過限速標志、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。
二、在沒有限速標志、標線的道路上,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:
(一)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,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,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;
。ǘ┩较蛑挥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,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,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。
。ㄈ┑缆吠较騽澯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,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60公里,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里。
。ㄋ模└咚俟飞闲旭偟男⌒洼d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,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,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。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。
三、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,其中拖拉機、電瓶車、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:
。ㄒ唬┻M出非機動車道,通過鐵路道口、急彎路、窄路、窄橋時;
。ǘ┑纛^、轉(zhuǎn)彎、下陡坡時;
。ㄈ┯鲮F、雨、雪、沙塵、冰雹,能見度在50米以內(nèi)時;
。ㄋ模┰诒、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;
。ㄎ澹恳l(fā)生故障的機動車時。
自本通告發(fā)布之日起,各級公安機關(guān)交通管理部門將嚴格按照上述標準,以固定測速設(shè)備為主,移動測速設(shè)備作為補充,全路段、全時段開展測速執(zhí)法工作。
特此通告
甘肅省公安廳
2016年6月2日